这笔建筑服务款项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今天有人咨询我,某建筑公司的一项工程2016年3月10日完工,4月10日办理了竣工结算,2019年9月办理了竣工决算,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500万,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问这500万元应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缴营业税怎么开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一个让人比较头疼的问题,尤其像跨越了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这个时间节点,很多财务朋友就更晕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今天就把建筑业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捋一遍。
营业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看完政策后,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了呢?可能有些朋友还是一头雾水吧?税收政策就是这样,为了覆盖到征税范围内的所有经济业务,只能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来表述,但这个高度概括的表述如何还原到具体的经济业务中,是需要费些思量的。通过研读上面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点归纳如下:
通过这样整理,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就基本有个眉目了,但提到的这几个时间点,开票日、合同约定付款日、实际收款日都比较好确定,但建筑服务完成日该如何确定呢?则在实际工作中让人比较困惑。
因为建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期比较长,在工程竣工的时候,通常会出现这么几个日期,一是竣工验收日,二是工程结算日,三是工程决算日。究竟哪一个日期应该被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三个概念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竣工验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什么是工程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什么是工程决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该工程从筹建到工程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各项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建设成果及全部建设费用的总结性经济文件。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竣工验收日发包人应该支付价款,但这个价款是多少,其实双方并不清楚,如果把竣工验收日作为建筑服务完成日,要求建筑公司缴纳税款是强人所难,因为工程虽然完工了,但工程的财务核算并没完成,无法提供缴税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等到工程结算日,一般是在竣工后一个月之内,双方才能敲定工程价款,应收应付多少款项,才在财务上完成了对建筑服务的核算。所以,以工程结算日作为建筑服务完成日是一个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日期。至于工程决算日,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单位没有太大关系,不需要考虑。
根据上述分析后,我们就可以回答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了,因为工程结算日在2016年4月10日,在营改增之前,所以这笔500万元的款项应该缴营业税。
缴纳了营业税之后如何开票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2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纳税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直接开编码603打头的不征税发票即可。